近日接受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与其他5位市人大代表一起在民事三庭,即知识产权庭旁听了一件关于专利申请权转让纠纷案的庭审。由于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与我从事的工作性质相同,因此对该案件的审理方向及判决结果很感兴趣,非常用心地经历庭审的全过程,希望能够对我今后的工作有所启迪。
案情本身并不复杂,就是公司作为控方起诉原公司员工(现已经辞职),未经许可、利用职务之便将2项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从公司转到了其自己名下,影响了公司产品的生产加工,要求法庭判处该转让无效。
民事庭由审判长等3人组成合议庭,控辩双方当事人没有到场,均由双方的代理人律师出庭,在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争论焦点在于提供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转让协议是否真实。辩方获得的拥有所有权的2项专利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核了控方专利代理单位提交的电子版转让协议后颁发的,因此辩方认为专利合法有效。同时强调这是发生在2012年的事情,有关变更的法律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及时发出通知,控方不可能不知道,2014年底提起诉讼还存在一个时效的问题。控方坚持认为该转让协议是伪造的,没有公司任何负责人的签名,理由是辩方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公章,而且辩方就是公司所有专利申请的经办人,相关文件的传递均由其完成,因此存在隐瞒对其不利文件的可能。控辩双方都有补充举证,而且辩方不同意在合议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因此未有宣判结果。
一件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迟迟不能有结果,折射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任重而道远。一方面全体公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及其价值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本案件中,控方强调其产品及其加工方法就是以这2项所有权有争议的专利技术为依托的,而从2012年起控方实际上就并不拥有这2项专利,如果败诉的话,则侵权行为直到目前为止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除了专利技术还有商标权和著作权,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扬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披露,商标权纠纷案占39%,著作权纠纷案占42%,尤其是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需要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民事法律的专业造诣,而且还应具有与各类知识产权具体内容相关联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司法部门拥有一批复合型人才,显然目前还不具备。例如本案件所涉及的2项专利技术究竟有多大价值,对控方生产产品提高技术含量有多少作用,为什么辩方既然拥有专利所有权他既不自行组织生产该产品也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等,这些问题都应该是合议庭需要综合考虑的。另外,司法人员对于专利技术的申请与变更流程、专利代理机构的作用等应该有清楚的理解,我的感受是这起案件中专利代理机构是关键要素,它完全能够、也应该说得清楚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并可以提供在变更过程中不同时段的法律状态通知发出及接收记录,遗憾的是庭审中并没有考虑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