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单位领导通知我参加所在社区的一项活动,说是社区居委会改选,希望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一是出于好奇,从来没有与“小巷总理”们打过交道,借此机会长长见识,二是当然应该支持社区的工作啦。到了那里才知道,我“被”代表了,我是居民委员会代表,有选举和表决权的哦!据主持人介绍,会议有多项议程,表决通过社区自治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且是差额选举,都是二选一。还要等额选举社区议事委员会。还有候选人的自我介绍、当选后的表态发言等等,倒是蛮齐全的,一板一眼,有根有据,逐项进行。一次被代表的经历使我感叹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虽然与会的仍以大爷大妈为主,但也有了工厂、企业等单位的代表,还有热心社区工作的各阶层人士,更有充满青春活力的大学生(社区)村官加盟,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真正成为了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回来查询了一下,早在1990年全国人大就颁布实施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主要职责以及组织体系的健全,要求努力壮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改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逐步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等。很显然,包括我在内的代表们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还知之甚少,恶补之后又对这次经历产生了许多的思考,一是社区自治章程的审议,按理说这是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制度,但那天仅仅是台上读一遍,谁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和修改建议就举手表决通过了,似乎总觉得不够严谨;二是选举,虽然也有选举办法,但选举的时候乱象丛生,先是给候选人发了选票,一会儿又收回说是候选人没有选举权、只有被选举权。再有虽然是差额选举,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谁会当选,因为候选人自我介绍的时候只有可能当选的人上台自我介绍了一番,另一位并不介绍;三是我们这些代表到底代表了多少居民,我们不清楚、我估计组织者也不是很明白,只是说本次选举是直接选举,除了我们的大会现场选举还有6个流动票箱,应到会人数为71人,实际到会60了人,选举有效,没说流动票箱是什么人在投票,有多少选票也不知道。四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我们选了一位主任、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就是3个人,我查了一下规定应该是5~9人组成,为什么精简为3个人,没有做说明,也许我们这里是城乡结合部,参照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那上面倒是规定3~7人,还是找到依据了。
正如《工作意见》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工作关系不顺、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要使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还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