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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爆发后的思考

作者: 张仁田      浏览次数:2983     发布时间:2010-8-25 9:16:31

       8月8日一场特大山洪泥石流突然爆发,使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遭受了百年不遇的重大灾害。在特大灾害面前我们的国家领导人和我们的政府再一次向全世界展示了形象,显示出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战胜自然灾害的巨大力量。8月15日举行全国哀悼日,沉痛哀悼在灾害中失去生命的广大同胞,更加凸显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近一段时间以来,在我国不少地区重大灾害事件频频发生。从6月份的江西抚河唱凯堤决堤400米、14万人受到威胁,到近期的贵州省关岭山体滑坡造成40余人死亡;东北吉林桦甸市常山镇水库决堤、一村庄遭受灭顶之灾,死亡人数超过40人;云南马龙县龙泉水库漫坝造成3万多人受灾;吉林永吉县多座水库严重毁损、漫坝和溃坝导致数个乡镇受灾,受灾人口超过15万,死亡数十人;甘肃舟曲县特大山洪泥石流,不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伤亡人数了1400余人;最近的云南贡山泥石流使受灾普拉底乡东月谷村村庄被夷为平地,房顶都看不到,造成近30人死亡等等。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在威胁着我们的生存环境,这些灾害中无一例外地遭遇了极端的气候条件,局部强降雨都是百年一遇、甚者五百年一遇、最大达到了1600年一遇。我们的防灾减灾标准没有达到如此高的标准,除了天灾之外,还有没有人的因素呢?为什么重大自然灾害频发、极端气候频现?需要我们冷静地思考,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思考之一:我们人类是否真正做到了与自然和谐相处?
      据报道,贵州关岭山体滑坡和云南贡山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的发生都是由于当地的盲目开采,导致大面积水土流失,河流抗侵蚀作用弱化、山坡不稳定;吉林桦甸市常山镇的决堤事故是由于水库承包给个人水电站发电,承包人为了多发电而人为蓄高水位,导致水库超出防洪标准(据凤凰卫视现场采访)等等。从年初的西南特大持续干旱,到夏季的东北、西部特大暴雨,以及巴基斯坦的特大洪水等,可以说当代自然灾害一般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球气候变化有2/3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其它才是自然因素,形成灾害的主要原因除了雨量过大造成洪水外,更在于生态破坏严重、盲目围湖造田、不合理的水利建设等所致。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再是一个理想的口号,它是我们基于全球性生态危机而提出来的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问题。思考牢记恩格斯的忠告,“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调可持续发展的当今社会经济建设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经济建设是在尊重自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进行。首先应确立整体性新生态观念,克服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狂妄和彻底改变“征服自然”的态度,重新肯定人与自然之间天然的和谐关系,它们存在共同的生态利益,应把人类发展与维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寻求社会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改善生态环境;其次强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与斗争。比如地震、海啸、洪水等灾害,它们都是一种自然现象,也是人类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人类的生存就与它们是充满矛盾的。人要与自然真正实现和谐发展,人类要能理解自然、掌握自然、控制自然,和谐中既有服从又有“斗争”,和谐是以人类的科技、文化进步作为核心内容的。第三是切实解决科学技术全球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科学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而科技发展在全球的不平衡使我们很难真正实现与自然的和谐。以印度洋海啸为例,由于印度洋沿岸国家没有海啸预警机制,即使美国在检测到大地震之后本来试图通知印度洋沿岸各国做好准备,但竟然无法找到与这些国家沟通的有效途径,造成了这些国家与其它国家在分享相关信息时渠道不畅。第四真正实现科技、人文、生态环境的一体化。要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人类实现人文、科技和整个生态圈环境的一体化才是根本的途径。我们所提倡的新自然观将坚持人与自然的相互限定、相互依赖和相互包容,坚持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不可分割和内在统一,以承认自然价值的多样性为基础,对自然资源的消费不仅要支付其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价值,还要支付其生态等其它价值。
      为此,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们必须树立三种态度:一是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二是倡导一种拜自然为师、循自然之道的理性态度;三是倡导一种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
 
思考之二:我们的质量责任追究终身制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质量重于泰山,尤其是关乎千千万万广大百姓的防灾减灾工程,上至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到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强调防洪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的重要性,坚持质量责任追究终身制,并且每年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固、维护工程设施,例如据报道,江西唱凯堤连续六年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堤防的加固,安徽大沙河大堤去年还进行了加固,这些不断加固、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堤防为什么频频决堤、坍塌了?再比如吉林省永吉县的某水库在汛期居然因为断电而无法打开泄洪的闸门,设备的质量又是如何保证的?这些问题令人深思。
      我国从1984年开始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建筑法》1998年正式实施后,1999年国家又先后颁布了《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国务院在2000年也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法二规”)。“三法二规”的发布及有关部委的配套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向法制化、科学化、有序化方向发展提供了依据。“三法二规”不仅初步界定了项目管理各有关方面工作的责任,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项目管理在建设市场的运作程序也用法律法规给予规定。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各单位质量意识不强,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市场行为不规范;虚假招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普遍。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随意压低工程造价、压缩合理工期等等。对于基础性工程常常是设计标准低、配套资金不到位。尽管国家和各省都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制约这些行为,但关键问题在于,实际操作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监管的渠道并未完全畅通,工程质量难以完全保证。《吕氏春秋》曾提到“物勒工名”制度,意思是说“器物的制造者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上面”。通过刻录信息,将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时间延长至未来、永久岁月,树立人们对质量不折不扣的敬畏感。相关人士的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质量保证才能得到落实。为此,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终身责任制,一方面,继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如,对虚假招标的一经查实,要取消承包人一个时期的招投标资格;对工程建设主体要实施一警告、二诫勉、三停建的处罚。进一步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对负有主要职责的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工程监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同时,提供给外界畅通的监督渠道。例如,告知公众,如何监督工程流程,通过何种方式进行监督。做到使用年限内,工程各方等建设单位法定代表的工程主要负责人,工程招标责任人等,各自对照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一旦有责依法追究。
 
思考之三:我们的相关部门是否真正有所作为了?
      自然灾害的发生我们无法避免,但是只要我们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制订的预案积极富有成效地开展预防、救灾工作,我们就能够将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据报道,在四川省绵竹市清平乡发生特大山洪泥石流时,由于监测准确、人员撤离科学、组织有力、防范措施到位,因此灾害损失就很小。而舟曲县与绵竹市同处于受“5.12汶川”大地震的影响区域,有关权威部门在灾害发生后也声称其原因是汶川大地震的影响,但在舟曲却没有任何预防和监测措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其它相关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条例还规定,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实施条例》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以及监督也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定期公告。对照这些法律规定,我们的相关部门需要检查一下做到了没有。
      根据《防洪法》第40条规定,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在第44条还规定,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它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防汛条例对防洪预案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防汛设施的安全检查,这其中包括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应急供电保障等,但在东北发生的决堤、溃坝事故是因为闸门打不开导致的,尽管相关制度还规定了汛期的值班制度,而大堤临近决堤、水库临近溃坝竟然没有值班人员!在汛期到来之际又怎能让个体承包者为了多发电惜水而不泄水?相关部门也应该对照自己的职责检查一下作为了没有。(作者系致公党扬州市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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